2013年12月,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收到商评委下发的商评字 [2013]第9689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对我所代理的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关于第5706965号“碎梦”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作出裁定,该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针对商标局对上述异议商标作出的(2011)商标异字第41071号异议裁定,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认为:被异议5706965号“碎梦”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1243408号“醉梦”商标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月27日。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了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申请意见,裁定申请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第5706965号“碎梦”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