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我所收到商评字[2014]第000000493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对我所代理的必凯威(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针对第7735834号商标异议复审的答辩意见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必凯威公司在第6类上申请图形商标,在初审公告期,被布鲁斯特SIG有限公司提出商标异议,后因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而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提出,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983497号图形商标及第1992729号“BLUETOOTH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易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被申请人必凯威公司委托我所进行了答辩,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必凯威公司所独创,该商标设计是由三个字母“B、K、V”组合而成,体现除了企业的企业字号“必凯威”,并且在第6类中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都在第9类中注册的两个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移动电话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无密切关联。且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商标的注册情况,无法证明其实际使用情况;提交的相关证据或系外文证据,未经公证认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申请人商标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图形商标、“BLUETOOTH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已达到驰名程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图形、“BLUETOOTH及图”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
经过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律师的据理辩护,商标局最终认定了我所的辩护意见,裁定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7735834号图形商标被核准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