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7772113号“法蘭·斯可FANTANSI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案,作出第(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012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艾维登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被异议商标“法蘭·斯可FANTANSIA”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
本案中,艾维登有限公司在“法蘭·斯可FANTANSIA”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后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异议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经审理后,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本案原告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24175号关于第7772113号“法蘭·斯可FANTANSI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第三人,即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江阴市万羿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商评委均坚持第24175裁定中的认定,请求法院维持第24175号裁定。
对此,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商评委作出的涉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