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7772113号“法蘭·斯可FANTANSI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案,作出第(2015)高行(知)终字第4279号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艾维登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被异议商标“法蘭·斯可FANTANSIA”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
本案中,艾维登有限公司在“法蘭·斯可FANTANSIA”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后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异议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经审理后,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本案原告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24175号关于第7772113号“法蘭·斯可FANTANSI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商评委作出的涉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后又因本案原告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高院审理,最终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的该项程序错误纠正,对原审判决仍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