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事务所受专利无效请求人——覃怀玉的委托,就名称为“包装盒”、专利号为201430121542.3号,专利于2015年4月28日向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申请。
刘洪勋律师认真分析了该专利,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各视图的背景和设计风格相同,主视图中均有相同排列的四至蜡烛图案和竖排文字,四支蜡烛的形状相同,两者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会对包装盒的整体视觉产生明显影响,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第2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8日,刘洪勋律师参加了该案口审,口审进行的非常顺利。
2015年12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项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接受了我方律师的意见,认定该项专利全部无效,我所代理的无效专利申请方取得全部胜利,成功维护了专利请求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