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勋律师认真分析了该专利,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认为:
1、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4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经对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作出认定,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再进行审理。
2、请求人主张的“其”指代“网孔筒”的方案不能由权利要求1中得到,其理由不能成立。
3、基于与上述类似理由,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也不成立。同时提交反证材料。
2015年07月21日,刘洪勋律师参加了该案口审,口审进行的非常顺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壁刀插入导向爪内,而说明书记载的是网孔筒插入导向爪内,因而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我们认为,“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中的“其”指代“壁刀”,“......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指的是“网孔筒”,因而其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2015年12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项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接受了我方律师的意见,认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成功维护了专利请求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