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勋律师认真分析了该专利,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认为:虽然说明书中给出了外观设计图,并且也说明了其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及设计要点,但其涉案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并没有明显区别。2014年10月28日,刘洪勋律师参加了该案口审,口审进行的非常顺利。
2014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项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接受了我方律师的意见,认定该项专利全部无效,我所代理的无效专利申请方取得全部胜利,成功维护了专利请求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