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专利权,广东宝来奇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请求人的包装盒图片1页(复印件);
附件4:广州市东山区家家乐电脑分色公司出具的证明1页(原件)及包装盒实物1个;
附件5:广州银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页(原件)及包装盒实物1个;
附件6:广东电视台广告部出具的证明1页(原件)及包装盒实物1个;
附件7:请求人与阳江市跃恒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书1页(原件)及跃恒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页(原件)和包装盒实物1个;
附件8:请求人与普宁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书1页(原件)及普宁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页(原件)和包装盒实物共1个;
附件9:请求人与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1页(原件)及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页(原件)和包装盒实物1个;
附件10:请求人与湛江市南方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书1页(原件)及南方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包装盒实物共1页;
附件11:税务登记证副本1页(复印件);
附件12:卫生许可证1页(复印件);
附件1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1页(复印件);
附件14:卫生评价报告单3页(复印件);
附件15:广东省阳江市物价局“阳价函[1995]93号”的复函1页(复印件);
附件16:广州市外埠食品进穗销售登记注册1页(复印件);
附件17:获奖证书1页(复印件)
附件18:金奖证书1页(复印件);
附件19:保健食品GMP证书1页(复印件);
附件20: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2页(复印件);
附件21:食品标签认可证书1页(复印件)。
刘洪勋律师接受专利权人杨凯铭的委托进行了答辩,答辩从证据本身的缺陷着手,从三性上对证据进行攻击,指出证据之间矛盾,或者公开日期不能证实,或者证据之间缺陷关联,或者证据对事实证明力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持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张。最终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该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