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宣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的“摩托车大货架”专利无效程序中,刘洪勋律师作为专利权人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专利权人进行了答辩。刘洪勋律师抓住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的瑕疵,成功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其代理意见,维持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
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于
请求人所依据的一组证据为“国家经贸委公告的2001年第14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三批)(
虽然口审时请求人使用了对专利权人不利的“证据袭击”手段,但代理人刘洪勋当庭发现有产品照片的光盘的内容,与2001年第14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2002年第10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内容有差异,同时光盘上没有出版发行单位和发行日期,且发票上的项目一栏记载的内容与光盘名称不一不致,而印有日期的2001年第14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上记载的摩托车的型号也与光盘上摩托车的型号存在差异,因此各证据之间由于缺乏关联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请求人的理由。
对于请求人的第二组证据,刘洪勋律师详细对比分析了本专利与证据中的货架在各部位造型及图案上的众多差别,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充分论述了由于上述差别的存在,导致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不同,因此请求人采用第二组证据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的结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8662号决定,最终采纳了刘洪勋的代理意见,宣告维持该“摩托车大货架(15)”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