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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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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了专利,还没有批准前,在产品包装上将申请号印刷宣传成专利号, 是不是违法?将如何处罚?

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同时,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如何送达?

此问题的焦点在于对“专利权”有效期的理解。首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在补缴滞纳期内,专利权终止的效力处于法律上的待定状态,即在滞纳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尚未终止。

 

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ESM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应当怎样确定递交日?

EMS是“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的英文简称,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因此,EMS属于邮寄的一种形式。国知复专[2020]0057、0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EMS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缺失或者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通过其他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其他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文件,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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