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
(一)专利成功案例
案例1:杠铃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同辉代理被告方上诉并胜诉)
青岛奥力圣工贸有限公司系ZL201630459294.4、名称为“铃片(颗粒)”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08年青岛奥力圣公司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青岛格瑞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青岛格瑞特公司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但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
被告青岛格瑞特公司经人介绍与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联系,咨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意见。
经过对一审判决和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分析,并与被告沟通了解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历史,我所代理人认为涉案专利的确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但专利权被无效可能性较大,应以专利权无效做为抗辩方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口审,做出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同辉将无效决定提交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胜诉。
案例2:发明专利驳回复审
浙江得恩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一个发明专利申请,是由黄精与西洋参两味原料药制成,技术方案比较简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30日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做出了驳回决定。
通过对驳回理由和对比文件分析,北京同辉代理人建议申请人做驳回复审,申请人同意由北京同辉继续代理复审。
代理人经过分析制定复审理由为:(1)驳回依据的对比文件并不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动摇驳回的基础;(2)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不同;(3)根据《方剂学》、《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记载的中医中药的辩证施治原则,以及通过对相关成份的用量分析,指出对比文件中的配伍关系与本申请的区别,驳回决定依据的两篇对比文件结合无法给出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月26日作出复审决定,前置审查撤销原驳回决定。
案例3: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侵权
2020年,沧州市XX车业有限公司(行政案件被请求人)接到沧州市知识产权局的通知,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沧州市XX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行政案件请求人)指控其侵犯了一项实用新型和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处理请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还到被请求人生产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面对侵权指控,被请求人沧州市XX车业有限公司经他人推荐,联系到了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经过接触和沟通,决定委托北京同辉代理该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
同辉的专利代理师经过研究涉案专利和涉案产品,以及专利权人即案件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了解相关产品的生产历史,把“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做为主要策略,并把专利权无效做为备选方案。
经过大量的检索工作,找到了多个支持“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线索,经过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交了答辩意见和支持答辩意见的证据。同时考虑到成本和其他经营方面的策略,更关键的是对不侵权抗辩的信心,决定不做专利权无效宣告。
在沧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现场审理中,代理师充分发挥了懂技术、懂法律的综合素质,在专利与涉案产品对比、涉案产品与作为“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证据对比中,对每一个技术特征和设计要素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论述,使得专利权人一方仅仅作了笼统和含糊的结论性辩论(无力辩驳)。
2020年12月14日,沧州市知识产权局做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裁决,全部支持了同辉代理师的抗辩理由,分别认定被请求人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北京同辉专利代理师凭自己的能力和劳动,成功为客户破解了两个专利侵权指控,维护了客户的权益,避免客户因侵权指控造成的损失。
(二)商标成功案例
案例1:商标驳回复审:第50901126号商标成功驳回复审案件
2021年11月4日,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决定书对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的第50901126号,商标名称为“YANG ORIGINAL”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这意味着驳回复审成功。
在该案中,申请商标为“YANG ORIGINAL”,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中的“服装,华达呢(服装),裤子,连衣裙,裙子,上衣,套服,外套,鞋,运动鞋,衬衫,大衣”等服务,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21094569号引证商标-图形近似,因此驳回本案的申请商标。
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过于片面,“YANG ORIGINAL”为单独的词,呈现形态为设计字体。反观引证商标,在这个logo中,呈现形态为线性图形,并没有任何与YANG ORIGINAL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因此,根本不能算是近似商标,相反,由于该商标是申请人自己按照英文含义设计的logo,使用中具有更强的识别性。。所以,驳回该商标申请的理由牵强附会,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经过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商评委最终认定了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驳回复审意见,对50901126号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2:商标驳回决定:通过第21846609号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
2016-11-09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接到申请人委托,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决定书对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的第21846609号,商标名称为“币和”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这意味着驳回复审成功。
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律师人为,申请商标“币合”一词并非现代汉语固有词汇,为臆造词并无特定含义,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词作为商标用于“商品电子标签”等指定商品项目易产生联想,以致造成消费者误认。
经过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商评委最终认定了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驳回复审意见,对21846609号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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