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复审分为哪两种?
商标复审分为商标驳回复审和商标异议复审,其申请复审的机关均为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商标复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商标驳回复审是申请人对国家商标局驳回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服,从而申请对该商标进行复审,在该复审中,不存在对方当事人,其所依据的法律为: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异议复审是商标异议的答辩方败诉,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而申请对该商标申请复审。在该复审中,有对方当事人存在,其所依据的法律为: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商标复审的后续程序是什么?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商标复审裁定并不是终局裁定,对该商标复审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受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诉讼中的被告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